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广东粤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广州粤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20民终4028号
案件名称广东粤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广州粤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粤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广东粤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20民终40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岭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世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善平,广东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云,北京市京师(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粤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李军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渭武,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岭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岭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粤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粤盾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158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审查上诉意见,决定不开庭进行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岭安公司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广东粤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2020年6月23日变更名称为岭安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粤盾公司)不构成对广州粤盾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二、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广东粤盾公司使用“广东粤盾”字号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三、四项,改判驳回广州粤盾公司诉讼请求;

四、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广州粤盾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以广东粤盾公司网站宣传图片和企业字号中存在“粤盾”字样而认定广东粤盾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一)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对商号专用权与商标专用权的冲突处理有原则性规定。

由于经核准登记注册的商号“广东粤盾”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经核准注册的商标“粤盾”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保安服务”上也享有专用权。

因此,二者都有使用普通汉字“粤盾”的权利基础,又因为一企多标和一标多企普遍存在,作为商号权使用的“粤盾”和作为商标权使用的“粤盾”的权利范围和边界必然会产生冲突。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二者使用的形式和评判标准——即突出使用,并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

因此,认定本案是否构成侵权首先应认定是商号性使用还是商标性使用,进一步再评价是否突出使用,是否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程度,而不能仅因为有“粤盾”商标的存在就否定了“粤盾”商号的合法权利基础。

(二)广东粤盾公司在本案中对“粤盾”的使用,不属于商标性使用,而是商号性使用。

在一审判决认定广东粤盾公司构成侵权的事实中,体现在:(1)使用粤YUED**盾牌保安制服;

(2)使用粤盾牌盾牌;

(3)宣传粤盾保安公司;

(4)宣传粤盾牌保安服务。

而前述(1)属于第25类2501类似群的商品,(2)项属于第9类中的0919类似群的商品,均与涉案注册商标无关;

(3)项是商号性使用,(4)项是对涉案商标的使用。

结合图面上显著的“广东粤盾公共场所巡查队”“广东粤盾护航知名央企”“广东粤盾机关单位安保服务”“广东粤盾校园警卫队”,可见“粤盾”是和“广东”组合起来,构成“广东粤盾”,是企业名称广东粤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简称。

广东粤盾公司在广告宣传和商业活动中,都是使用“广东粤盾”或“广东粤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应当属于商号性质的使用行为。

商号性使用的重心是表明企业名称,商标性使用的重心是表明服务名称,二都具有显著区别。

一审判决以广东粤盾公司网站宣传图片中存在“粤盾”字样就认定构成商标侵权,是适用法律错误。

(三)广东粤盾公司商号性使用“粤盾”没有达到“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与‘粤盾’商标产生误认”的程度。

首先,广东粤盾公司在网站宣传中突出使用“广东粤盾”和“广东粤盾XXX”,其中“粤盾”二字的字体、字形和字号均与其它文字一致,并没有将“粤盾”二字突出使用;

其传达的完整意思是“广东粤盾公司的保安队”,而非“粤盾牌的保安服务”。

其次,广州粤盾公司的客户单位均在广州市范围内,而广东粤盾公司的客户单位均在中山市范围内,相关公众在其主要活动范围内没有同时看到二者的情形,故不会产生误认。

因此,一审判决以企业字号中存在“粤盾”字样而认定构成商标侵权是适用法律错误。

二、一审法院认定广东粤盾公司在企业字号中使用“粤盾”构成不正当竞争,没有事实基础,也是错误适用了相关法律。

(一)中山市粤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粤盾公司)2015年4月7日成立之时,广州粤盾公司在中山没有任何影响力,不存在一审认定的攀附之主观故意。

广州粤盾公司虽然比中山粤盾公司成立时间早三年,但广州粤盾公司的经营地点和服务范围均在广州市,在中山市范围内并没有广州粤盾公司的任何商业行为和服务项目,广州市保安协会常务理事单位与中山市无关,故在中山没有任何影响力。

广东省保安协会是保安行业自发成立的社团组织,会员单位并非一项公开的荣誉,故不能认定广东省保安协会的会员在全省范围内都有影响力。

因此,中山粤盾公司在成立之时,并不知晓广州粤盾公司的存在,只是根据行业属性想到该字号,并向工商机关申请核准成立,根本没有攀附广州粤盾公司字号的主观故意,一审法院仅根据成立时间先后和保安协会会员即推定广州粤盾公司具有影响力,不符合常理,也没有事实基础。

(二)广东粤盾公司比广州粤盾公司发展更快,但双方的影响力均仅限于各自服务的地域范围,均不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提供的服务来源产生混淆。

中山粤盾公司2015年成立之后,在中山范围内迅速发展,2017年6月6日即将注册资本增加到1000万元,同年7月21更名为广东粤盾公司。

反观广州粤盾公司,其注册资本于2016年11月25日从100万变更为500万,2018年8月23日从502万元变更为1002万元。

由此可见,中山粤盾公司发展速度比广州粤盾公司更快,率先达到了冠名“广东”范围的标准,在先获得了“广东粤盾”的商号权。

尽管双方都在不断发展,但服务客户范围均仍然处于各自服务的地域范围,均不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提供的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广州粤盾公司也没有提供已经造成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的任何证据。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广东粤盾公司在企业字号中使用“粤盾”构成不正当竞争,没有事实基础,也错误适用了相关法律。

(三)广州粤盾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存在主观恶意。

由于企业冠名所标注的范围有相应的规定,广东粤盾公司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广东省范围审核登记;

中山粤盾公司、广州粤盾公司分别由中山市和广州市市*监督管理局在本市范围内审核登记。

双方初始登记时,在中山和广州各自独立经营,双方并没有发生冲突。

由此可见,双方各自行使商号权时,广东粤盾公司并没有对广州粤盾公司的商标权构成不利影响。

2017年7月21日,中山粤盾公司变更为广东粤盾公司。

2018年8月23日,广州粤盾公司将注册资本由502万元变更为1002万元,欲申请变更为广东粤盾公司时因重名而不能被核准。

广州粤盾公司企图限制广东粤盾公司使用“广东粤盾”的商号,并进一步争夺广东粤盾公司在先取得的该商号权,属于恶意提起本案诉讼。

(四)广东粤盾公司与广州粤盾公司在不同地域内使用相同的字号或名称,虽然广东粤盾公司比广州粤盾公司后使用“粤盾”的字号,但广州粤盾公司在广东粤盾公司成立时,其影响范围仅在广州市范围内,直至现在,双方市场范围仍未重合,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广东粤盾公司合法行使其企业名称专用权,没有对广州粤盾公司名誉造成不良影响,依法不应承担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的责任。

由于广东粤盾公司在网站宣传中合法行使企业名称专用权(商号权),并没有诋毁广州粤盾公司而对其名誉、荣誉造成不良影响,也不构成对广州粤盾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和对其商誉的攀附,一审法院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判决广东粤盾公司公开道歉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纠正。

四、为避免消费者实际产生混淆,广东粤盾公司已于2020年6月23日将企业名称变更为岭安公司。

被上诉人广州粤盾公司答辩称:一、岭安公司将公司名称变更的行为,仅仅是在履行一审判决第二项内容,其实质是已经承认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二、其他意见与一审意见一致。

广州粤盾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广东粤盾公司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粤盾”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广东粤盾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广州粤盾公司第12216937号“粤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具体包括:立即停止使用带有“粤盾”注册商标的保安服饰、盾牌、头盔、立即停止在其公司网站的网页使用“粤盾”注册商标等侵害行为;

三、广东粤盾公司就其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即在《羊城晚报》上刊登道歉声明消除影响;

四、广东粤盾公司赔偿广州粤盾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20万元。

一审庭审时,广州粤盾公司明确第四项诉讼请求包括经济损失15万元、合理费用5万元(含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广州粤盾公司于2012年12月7日成立,注册资本为1002万元。

广州粤盾公司为第12216937号“粤盾”注册商标的注册人,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5类,具体包括私人保镖、侦探公司、夜间护卫、寻人调查、护卫队、安全保卫咨询、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为安全目的进行的行李检查、个人背景调查、工厂安全检查。

该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14年8月7日至2024年8月6日。

该公司成立时的经营范围为门卫、巡逻、守护、区域秩序维护、随身护卫、安全检查、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

安防设备的销售、安装、维护、销售、服装、鞋帽、劳保用品、日用百货、消防器材;

物业管理。

此后经营范围经几次变更,并于2018年7月7日经营范围变更为保安服务、警用装备器材的销售;

警用装备器材的生产;

保安培训;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安装;

鞋帽零售;

保安器材销售;

物业管理;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批发;

消防设备、器材的零售;

警用装备器材的技术研究、技术开发;

鞋帽批发;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

毛皮服装加工;

服饰制造;

保安监控及防盗报警系统工程服务;

消防设备、器材的批发;

皮革服装制造;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制造;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零售;

服装批发;

金属日用杂品制造。

广州粤盾公司以“粤盾”注册商标在其保安服饰、盾牌、宣传手册等经营活动中统一使用,并在网站上进行该注册商标的统一宣传。

广州粤盾公司于2013年12月、2019年3月连续成为广东省保安协会第一届、第二届会员单位,于2012年起连续两届成为广州市保安协会常务理事单位,2013年-2017年连续五年被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评为“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2014年5月16日获广东质检中诚认证有限公司颁发的“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2016年8月16日获广东质检中诚认证有限公司颁发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2017年5月3日被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评定信用等级为AAA级。

2018年4月被广东集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授予“全国政府采购重合同守信用AAA级供应商”。

2018年5月17日被广东东方安卓信用评估有限公司评定企业信用等级为AAA级。

2018年9月29日被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评为“全国质量诚信标杆典型企业”。

2019年7月15日经广东中认联合认证有限公司评审,组织的标准体系符合国家标准GB/T15496-2017《企业标准体系要求》,被认证为“A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企业“信用评价指标等级认证”符合国家标准《企业信用评价指标》GB/T23794-2015要求,评价结果为“AAA”;

服务能力达到国家标准《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GB/T27922-2011五星级标准;

组织的诚信管理体系符合国家标准《企业诚信管理体系》GB/T31950-2015要求。

广州粤盾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获中球联合国际认证(北京)有限公司颁发的“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广州粤盾公司提供了几十份采购合同证明其提供保安服务的单位多种多样及其在保安服务市场的影响力。

中山粤盾公司成立于2015年4月7日,于2017年9月21日经核准变更名称为广东粤盾公司,经营地址为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登记的经营范围为保安服务公司(门卫、巡罗、守护、随身护卫、安全检查、秩序维护);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

销售;

安防设备、劳保用品。

中山市粤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4日申请“粤盾保安”商标注册,该商标于2017年12月14日予以注册公告,专用权期限为2017年12月14日至2027年12月13日,其商标被核准使用的范围为社交护送、消防、灭火器出租、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调解。

广州粤盾公司认为,广东粤盾公司未经其许可在网站、店内装潢、保安服饰、盾牌上大量使用“粤盾”商标,恶意侵害了其“粤盾”商标专用权及“粤盾”字号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其市场声誉并混淆了视听,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

为此,广州粤盾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提起本案诉讼。

为证明广东粤盾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广州粤盾公司提供了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2019)粤广海珠第17434号公证书,主要内容为:广州粤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渭武于2019年5月31日到该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张渭武在公证员与公证处工作人员贾昕冉的监督下,使用该处计算机进行如下操作:一、在计算机桌面点击打开“命令提示符”,弹出窗口,在弹出窗口中输入命令“pingwww.baidu.com”,键入回车,窗口显示相关信息,关闭该窗口;截取实时屏幕内容,共一幅。

二、运行网页浏览器,在页面右上角点击打开菜单栏,在弹出菜单点击“清除上网痕迹”,弹出窗口,在弹出的窗口点击“立即清理”;

截取实时屏幕内容,共三幅。

三、在弹出网页搜索栏输入“北京时间”,键入回车,弹出网页;

截取实时屏幕内容,共一幅。

四、在弹出网页搜索栏输入“广东粤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键入回车,弹出网页;

截取实时屏幕内容,共一幅。

五、在弹出网页点击搜索结果中“www.gdyuedun.com/index.html”所在项的“广东粤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弹出网页;

截取实时屏幕内容,共六幅。

六、在弹出网页将光标移至页面上方“关于我们”,弹出菜单栏,在该菜单栏点击“公司简介”,弹出网页;

截取实时屏幕内容,共三幅。

七、在弹出网页依次点击“发展历程”、“经营业绩”、“荣誉资质”,分别弹出网页;

截取实时屏幕内容,共十一幅。

八、在弹出网页点击页面上方“产品服务”,弹出网页;

截取实时屏幕内容,共三幅。

九、在弹出网页点击“单位安保”项下的“点击进入”,弹出网页;

截取实时屏幕内容,共两幅。

十、在弹出网页点击“企业/工厂安保”,弹出网页;

截取实时屏幕内容,共三幅。

十一、在弹出网页点击页面右侧栏“公共场所安保”,弹出网页;

截到实时屏幕内容,共三幅。

十二、返回步骤九所得网页,依次点击“政府单位安保”、“校园安保”项下的“点击进入”,分别弹出网页;

截取实时屏幕内容,共六幅。

十三、在弹出网页分别点击页面上方“粤盾风采”、“联系我们”,分别弹出网页;

截取实时屏幕内容,共两幅。

在上述操作过程中,张渭武使用键盘截取了计算机屏幕图像四十五幅,分别粘贴到一新建文档中并打印该文档(文档内容见附件)。

兹证明以上所述与实际情况相符;

本公证书附件的打印资料与张渭武上述操作时计算机屏幕显示内容相符。

附件:张渭武打印的屏幕截图共四十五页。

上述公证书附件显示,通过360网站搜索“广东粤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广东粤盾公司在网站呈现的公司简介突出介绍为“致力于安全保卫”、“力争成为广东安保领域的佼佼者”,“产品服务”界面显示有单位安保、物业管理、临时安保。

“其他服务”,“单位安保”介绍包括企业/工厂安保、校园安保、政府单位安保。

其他服务介绍主要为公共场所安保。

以上界面配有保安着制服或持盾牌列队、巡逻的照片等等,其中部分宣传图片中清晰可见标有“粤YUED**盾”字样的制服及手持标有“粤盾”的盾牌等。

一审庭审中,广东粤盾公司称公证书载明的图片仅为宣传所用,目前公司保安并未戴有头盔也未配备盾牌,且服饰后面的标志是“广东粤盾”,但未提交相关证据。

为证明其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费用,广州粤盾公司提交了发票复印件,证明其支付公证费1600元,广东粤盾公司对此金额不确认。

广州粤盾公司称律师费因是风险收费,尚未收取,故无法提供发票。

为证明广东粤盾公司造成的侵权损失,广州粤盾公司提交启信宝招标信息公示页及几十份采购合同,证明其提供保安服务的单位多种多样及其在保安服务市场的影响力。

广州粤盾公司提交广东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优酷客户端等等多家媒体关于任达华在中山遇刺事件的报道,证明任达华在中山遇刺的事件引起了各大媒体及社会的广泛关注,任达华在中山遇刺的事件对担任此次安保活动的广东粤盾公司产生了不良影响,进而对“粤盾”品牌产生了不良影响;

广东粤盾公司对此称报道及网络评论不属实,且认为著名影星选择广东粤盾公司进行护卫,足以证明广东粤盾公司有较高的知名度。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本案涉及到两个案由,但从方便当事人诉讼和方便法院审理的角度出发,可以进行合并审理。

结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广东粤盾公司是否实施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广东粤盾公司是否实施了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广东粤盾公司应如何承担本案法律责任。

关于焦点一。

广州粤盾公司是“粤盾”商标的所有人,该商标是广州粤盾公司经法定程序依法注册并享有权利的注册商标,现处于注册有效期内,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本案中,广州粤盾公司第45类“粤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私人保镖、侦探公司、夜间护卫、寻人调查、护卫队、安全保卫咨询、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为安全目的进行的行李检查、个人背景调查、工厂安全检查。

广东粤盾公司虽注册有“粤盾保安”商标,但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社交护送、消防、灭火器出租、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调解。

但广东粤盾公司无论是公司网站宣传、还是营业执照显示的经营范围或经营过程中实际履行的合同义务,均证明广东粤盾公司是以护卫服务即安全保护为主要经营业务。

广东粤盾公司网站宣传图上可见广东粤盾公司在其公司保安人员的制服上和手持的盾牌上均显著印有“粤盾”二字。

广东粤盾公司在广州粤盾公司的“粤盾”商标核准使用的范围内使用“粤盾”,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形。

广东粤盾公司同时将“粤盾”显著用于其企业名称上,且企业的主要经营范围正是“粤盾”商标核准的商品范围内,故广东粤盾公司行为亦构成“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情形。

综上,广东粤盾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对“粤盾”商标的突出使用,且足以令相关公众误认为广东粤盾公司与广州粤盾公司存在特定的联系,进而将两者的产品混淆。

根据上述规定,其行为侵犯了广州粤盾公司对“粤盾”商标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焦点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以他人企业名称与其在先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上述规定所列举的是将他人知名的企业名称字号登记注册企业名称的行为,即俗称的“傍名牌”的行为。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广东粤盾公司将“粤盾”作为其企业的字号并非善意使用,而是存在明显的攀附广州粤盾公司企业字号的主观故意,属于“傍名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理由如下:一、广州粤盾公司成立于2012年12月7日,其使用“粤盾”字号在先,广东粤盾公司成立的时间是2015年4月7日,晚于广州粤盾公司使用“粤盾”字号的时间。

而截止广东粤盾公司成立之时,广州粤盾公司已是广东省保安协会第一届会员单位、广州市保安协会常务理事单位,广东粤盾公司作为与广州粤盾公司同一领域的经营开办单位且同属广东省内,理应对广州粤盾公司的“粤盾”商标和字号有一定的了解,并在取名时应进行合理的避让,以免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

而广东粤盾公司非但没有进行合理的避让,而是将“粤盾”作为其字号进行使用,并与突出经营性质的“保安服务”合并使用作为其企业名称,达到与广州粤盾公司企业名称高度一致,导致两者企业名称仅仅在体现地域范围的“广州”“广东”二字上有所不同,且此种不同也仅存在一字之差,“广州”又属于“广东”的一部分,极易让人误认为广州粤盾公司与广东粤盾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如易让普通大众认为广州粤盾公司是广东粤盾公司的子公司,显有违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在广东粤盾公司登记成立一年后,广东粤盾公司于2016年8月24日申请“粤盾保安”商标,假设广东粤盾公司的开办者在广东粤盾公司登记成立时不知道广州粤盾公司的“粤盾”商标和字号,其在申请该商标时则不会申请用在与其经营范围并不相同的“社交护送、消防、灭火器出租、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调解”,而是应当申请用于与自己经营范围吻合的护卫队、安全保卫等服务领域,且其在实际宣传时应当将“粤盾保安”联合使用而非仅截取“粤盾”二字使用在其制服与盾牌上。

以上可以从侧面证明其令相关公众造成混淆的意图。

综上,广东粤盾公司实施了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于焦点三。

如上分析,广东粤盾公司存在侵犯商标专用权、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广东粤盾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由于广州粤盾公司“粤盾”商标和字号经过广州粤盾公司的多年使用和大力宣传推广,在广州市乃至广东省内同行业内已具有较高的声誉,而广东粤盾公司实施侵犯广州粤盾公司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存在明显的恶意,且客观上广东粤盾公司的上述行为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损害了广州粤盾公司的合法权益,广东粤盾公司因此不当地获取了利益,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广州粤盾公司起诉要求判令广东粤盾公司立即停止突出使用“粤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变更其企业字号,不得使用“粤盾”字号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予以支持。

根据本案情形,广州粤盾公司要求广东粤盾公司在《羊城晚报》通过刊登道歉声明的方式消除影响,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广州粤盾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广东粤盾公司侵权行为而遭受的实际损失的情况以及广东粤盾公司因此而获利的情况,综合考虑广东粤盾公司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情节、主观过错程度,广州粤盾公司的知名度等因素,酌定广东粤盾公司应向广州粤盾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10万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广东粤盾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广州粤盾公司拥有的“粤盾”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12216937)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立即停止使用突出“粤盾”商标的保安服饰、盾牌、头盔,立即停止在广东粤盾公司网站的网页使用“粤盾”注册商标等侵害行为;

二、广东粤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包含“粤盾”文字;

三、广东粤盾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在《羊城晚报》上刊登向广州粤盾公司的道歉声明(内容需经一审法院审定),以消除不良影响,有关道歉声明应连续刊登三日;

四、广东粤盾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广州粤盾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1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广州粤盾公司已预交),广州粤盾公司负担2150元,广东粤盾公司负担2150元(广东粤盾公司于本判决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广州粤盾公司)。

本院二审期间,岭安公司围绕上诉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一、岭安公司的营业执照;

二、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对于岭安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广州粤盾公司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均予以确认,但对其关联性不予确认。

对于岭安公司向本院提交的上述证据,已经质证,本院认定如下:鉴于广州粤盾公司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且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再查:根据广东粤盾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广东粤盾公司已于2020年6月23日经核准变更企业名称为岭安公司。

本院认为,由于广东粤盾公司已于2020年6月23日经核准变更企业名称为岭安公司,故广东粤盾公司在本案中的权利义务应由岭安公司承受。

根据双方的诉辩陈述,并经双方当事人确认,本案二审双方争议的焦点,一是岭安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广州粤盾公司第12216937号“粤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二是岭安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是一审判决岭安公司向广州粤盾公司赔偿的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是否适当;

四是岭安公司是否应向广州粤盾公司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关于争议焦点一,即岭安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广州粤盾公司第12216937号“粤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商标相同是指被诉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商标近似是指被诉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本案中,广州粤盾公司为第12216937号“粤盾”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且该商标现处于有效期内,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广州粤盾公司与岭安公司的前身广东粤盾公司均属于保安服务公司。

而在广东粤盾公司网站宣传网页上,保安人员的制服上和手持的盾牌上均标有“粤YUED**盾”“粤盾”等字样,其中的“粤盾”字样最具显著性,系主要识别部分,起到了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

经与广州粤盾公司第12216937号“粤盾”注册商标比对,二者相同,属于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为与广州粤盾公司有关联,属于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之相同的商标,构成对广州粤盾公司第12216937号“粤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依法,岭安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岭安公司上诉主张“广东粤盾”是其原企业名称广东粤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简称,不属于商标性使用,而是商号性使用,但其并没有规范地使用其企业名称,而是简化并突出使用了“粤盾”字样,明显具有攀附广州粤盾公司的目的。

故本院对其该上诉主张不予采信。

关于争议焦点二,即岭安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本案中,广州粤盾公司成立于2012年12月7日,从事保安服务。

“粤盾”既是广州粤盾公司的字号,也是广州粤盾公司第12216937号注册商标。

经过广州粤盾公司长时间的推广宣传及持续使用,广州粤盾公司的企业名称已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及影响力。

广州粤盾公司与岭安公司均从事保安服务业,属于同业经营者,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岭安公司的前身中山粤盾公司成立于2015年4月7日,其成立时间远晚于广州粤盾公司,其对广州粤盾公司的“粤盾”字号及注册商标应该是清楚的,但其仍注册使用与广州粤盾公司“粤盾”字号及“粤盾”注册商标相同的“粤盾”企业字号,并经营同类服务,主观上明显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故意,客观上易使相关公众将其服务误认为是广州粤盾公司的服务或认为与广州粤盾公司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有违公平、诚实信用的市场竞争原则,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

虽然广东粤盾公司已经相关行政部门核准登记注册,但其将与广州粤盾公司在先使用、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及影响力的“粤盾”字号及商标相同的“粤盾”作为字号注册登记为企业名称,侵害了广州粤盾公司的在先权利,不具有正当性,构成不正当竞争。

岭安公司的该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对此不予认定。

至于岭安公司上诉主张其已变更了企业名称的问题,因其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均发生在其企业名称变更之前,其在被诉后变更企业名称,并不影响其应承担的侵权及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三,即一审判决岭安公司向广州粤盾公司赔偿的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是否适当的问题。

如上所述,岭安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该条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该条第四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岭安公司不仅存在侵害广州粤盾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还存在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鉴于广州粤盾公司的实际损失及岭安公司的违法所得均不能确定,一审法院根据广州粤盾公司的请求,通过综合考虑广州粤盾公司注册商标及字号的知名度,岭安公司实施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观过错、性质、情节及期间,广州粤盾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而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公证取证等所支出的费用,以及岭安公司在本案中同时存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等因素,酌定岭安公司赔偿广州粤盾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争议焦点四,即岭安公司是否应向广州粤盾公司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的问题。

由于岭安公司已构成对广州粤盾公司的不正当竞争,一审判决岭安公司在《羊城晚报》上刊登向广州粤盾公司的道歉声明,以消除不良影响,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岭安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鉴于广东粤盾公司已于2020年6月23日经核准变更企业名称为岭安公司,故广东粤盾公司在本案中所负法律责任应由岭安公司承担。

同时,一审法院再判令广东粤盾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已无必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15898号民事判决;

二、广东岭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广州粤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第12216937号“粤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立即停止使用突出“粤盾”商标的保安服饰、盾牌、头盔,立即停止在其网站的网页使用“粤盾”标识等行为;

三、广东岭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在《羊城晚报》上刊登向广州粤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道歉声明(内容需经一审法院审定),以消除不良影响,有关道歉声明应连续刊登三日;

四、广东岭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广州粤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五、驳回广州粤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广州粤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广州粤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150元,广东岭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150元(广东岭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广州粤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广东岭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东岭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