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民辖终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发区尚客快捷酒店,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商业一条街与二条街交汇处物产大厦2,3,**。
经营者:刘玉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亚朵商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牡丹路****。
法定代表人:王海军,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开发区尚客快捷酒店(以下简称尚客快捷酒店)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亚朵商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朵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7民初1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尚客快捷酒店向本院上诉称,尚客快捷酒店没有侵犯亚朵公司的商标权。
尚客快捷酒店与亚朵公司的纠纷不属于侵害商标权纠纷,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的一般规定,即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被告的住所地连云港市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亚朵公司的诉讼请求及提交的相关在卷证据,本案属于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有关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中级法院,对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的一审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具有管辖权。
尚客快捷酒店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