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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新昌县七星街道美轮美奂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6民初317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新昌县七星街道美轮美奂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新昌县七星街道美轮美奂化妆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民初317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孝业,浙江海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昌县七星街道美轮美奂化妆品店,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新昌县七星街道鼓山西路**(海洋城购物中心)**商铺。

经营者:姜妹英,女,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海盐县。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新昌县七星街道美轮美奂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

2020年9月2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申请撤回对被告新昌县七星街道美轮美奂化妆品店的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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