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3民初10917号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德三道以北与后海滨路以东交汇处航天科技广场****602C。
法定代表人:聂云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丁荣,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荔湾区万遇饮品店,经营场所广州市荔湾区南漖村会龙坊****。
经营者:梁景云。
本院在立案受理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荔湾区万遇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受理费,也没有提交材料说明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减、免交受理费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