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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9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城区鹤龙兄弟蛋糕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281民初6369号
案件名称6369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城区鹤龙兄弟蛋糕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江阴市城区鹤龙兄弟蛋糕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81民初6369号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达升路********(3-1)。

法定代表人:楼风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柯南,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城区鹤龙兄弟蛋糕店,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人民西路**万达广场室内步行街**超-B1-03A-03B、超-B1-05A。

经营者:帅高平,男,1979年9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城区鹤龙兄弟蛋糕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

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2元(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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