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知民初213号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七贤桥村**(******及****)。
法定代表人:刘亿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雅平,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秀娟,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京稻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黄城里村五中南路****div>法定代表人:邱惠生。
被告:厦门安志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护安路****iv>法定代表人:邱惠生。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创盈儿童用品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高桥现代贸易城******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经营者:颜国武。
被告:滕州市荆河小伙伴玩具店,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翔宇儿童用品批发商城****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经营者:曹长闯。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京稻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安志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创盈儿童用品商行、滕州市荆河小伙伴玩具店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左 武审判员 闵俊伟审判员 蔡 晓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李勰书记员李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