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民初752号 原告:深圳市乐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共和社区新桥同富裕工业区恒明珠科技工业园3栋二层。
法定代表人:肖光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欣颐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105-6号1819室。
法定代表人:张静。
原告深圳市乐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欣颐佳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乐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乐美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乐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乐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