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6民初4166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物博信达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新发地**北京农产品中央批发市场****投资人:王晓雯,店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宪宝,男,北京物博信达商贸中心员工。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物博信达商贸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
2020年8月31日,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北京物博信达商贸中心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