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7261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江红,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昭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董事长。
被告:方泽君,女,198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陆丰市。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方泽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权利,且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林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陆磊书 记 员 陆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