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92民初145号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瑞草区方背路125(方背洞,永新大楼7层)。
法定代表人:李润植,系公司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系上海段和段(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和平区北港铂乐化妆品店,住所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太原街时尚地下商业街负二层2FR070号商铺。
经营者:崔燕。
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O,LTD)与被告沈阳市和平区北港铂乐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O,LTD)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31407673号注册商标、第14771413号注册商标及第30978772号注册商标专有权商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人民币10,000元;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O,LTD)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O,LTD)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O,LT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5元,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O,LTD)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扣除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O,LTD)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元,退还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O,LTD)人民币4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