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玥之秘株式会社与沈阳市和平区北港铂乐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辽0192民初145号
案件名称玥之秘株式会社与沈阳市和平区北港铂乐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玥之秘株式会社;沈阳市和平区北港铂乐化妆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92民初145号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瑞草区方背路125(方背洞,永新大楼7层)。

法定代表人:李润植,系公司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系上海段和段(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和平区北港铂乐化妆品店,住所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太原街时尚地下商业街负二层2FR070号商铺。

经营者:崔燕。

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O,LTD)与被告沈阳市和平区北港铂乐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O,LTD)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31407673号注册商标、第14771413号注册商标及第30978772号注册商标专有权商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人民币10,000元;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O,LTD)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O,LTD)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O,LT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5元,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O,LTD)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扣除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O,LTD)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元,退还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O,LTD)人民币4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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