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1民初448号原告:刘训志,男,197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泽正,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靖江市亿来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西来镇泥桥村十五组。
法定代表人:沈春明。
原告刘训志与被告靖江市亿来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
原告刘训志于2021年3月29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刘训志申请撤回对被告靖江市亿来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训志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刘训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