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1知民初45号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工业功能分区渭溪路****厂房**。
法定代表人:翁新华,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贵林,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娟,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太原市尖草坪区明贵童车商行,经营场所太原市尖草坪区解放北路**草坪文百城******。
经营者:李志民。
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尖草坪区明贵童车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