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34108号原告:株式会社蓓丽(Beauty&Nuri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衿川区加山数码1路205,****(加山洞,KCC韦尔奇贝尔),法人注册号:11011-5556745。
法定代表人:林宗烈。
法定代表人:李晚善。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碧诗特化妆品屋,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佳兆业中央广场****S20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EFWUGXK。
经营者:张彩虹,女,汉族,1980年9月16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
原告株式会社蓓丽(Beauty&NuriCo.,Ltd)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碧诗特化妆品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蓓丽(Beauty&NuriCo.,Ltd)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