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民终9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七星关区御富侨养身会所。
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中山路黔西北商贸城。
经营者:谭勇,男,汉族,1968年1月29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附**。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七星关区御富侨养身会所因与被上诉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7日作出(2019)黔01民初1754号民事判决。
一审宣判后,七星关区御富侨养身会所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审理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1民初175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七星关区御富侨养身会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