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10912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登记证号码62336645-000-11-19-7。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代理人肖美玲,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傅艳,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衣尚依服装厂,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万丰中路**东宝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ECTEN0G。
经营者余华丽。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本院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剩余受理费人民币525元,本院退回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