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29民初3537号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金坛支路8号1703户 法定代表人:刘瑞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鑫鑫,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袁有超,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松林(系原嘉祥县纸坊镇锦逸百货商店的投资人),实际经营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纸坊镇嘉祥县第三人民医院东邻(门头为“逸锦生活购物中心”)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松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