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黔01执1298号申请执行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82834960W,住所地重庆市重庆市九龙坡区哀家岗兴隆湾141附**。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
被执行人:黔西县富桥养生堂,住,住所地黔西县文化路浙江大酒店**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522MA6HLP9F6A。
经营者龙军。
本院依据生效的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1民初26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黔西县富桥养生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黔西县富桥养生堂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黔西县富桥养生堂及其经营者龙军人民币50000元及执行费等或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
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
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