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民初85号 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东方市火车站出口南侧****2403。
法定代表人:郑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远,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鼓楼区优果鲜果吧,经营场所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豪绅嘉苑38-107。
经营者:刘远,男,198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顺,江苏青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鼓楼区优果鲜果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