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6812号原告:厦门市丽人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刘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檀文芳,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妍楣,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振新食品商行,住所地深圳市。
经营者:王某。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厦门市丽人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振新食品商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
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市丽人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汪俭蓉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胡歆婷书 记 员 胡歆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