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302民初13507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6。
法定代表人:赵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明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大亚湾美诚数码店,住所地:惠州大亚湾*********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71Q。
经营者:吴某1,男,199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1************972,户籍地址:广东省大埔县********。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大亚湾美诚数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以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