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01执异34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书画装裱工艺学院,住所地济南市英雄山路**。
法定代表人:田宽厚,校长。
被执行人:朱伟新,男,196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
第三人:谢金华,女,196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书画装裱工艺学院(以下简称转办学院)与被执行人朱伟新侵犯企业名称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装裱学院申请追加第三人谢金华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审查过程中,装裱学院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追加第三人谢金华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人装裱学院请求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中国书画装裱工艺学院撤回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