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714号原告:杨小扬,男,汉族,住广东省************************。
被告:安徽晶彩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宋春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蔚,该公司法务。
原告杨小扬诉被告安徽晶彩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
本案所涉的专利是名称为“油罐”、专利号为ZL**************的外观设计专利。
诉讼过程中,原告杨小扬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小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小扬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杨小扬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