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96民初151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
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璠,湖北观筑(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诗灿,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彩虹,女,1975年9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天门市。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梁彩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