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06民初5686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梦,江苏苏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六合区十方百货店,住所地南京市。
经营者:汪海峰,男,汉族,1955年4月5日出生,住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向中(系汪海峰之子),男,住南京市。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六合区十方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
2020年9月4日,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且并不因此而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原告已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