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六合区十方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06民初5686号
案件名称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六合区十方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南京市六合区十方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06民初5686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梦,江苏苏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六合区十方百货店,住所地南京市。

经营者:汪海峰,男,汉族,1955年4月5日出生,住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向中(系汪海峰之子),男,住南京市。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六合区十方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

2020年9月4日,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且并不因此而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原告已预交)。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