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504号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霄边社区东门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3612111Y。
法定代表人:刘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所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珣,广东品安律所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万好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恒南一路**厂房****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4762653X。
法定代表人:崔权。
被告:深圳市中智物联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恒南一路**厂房****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8230521A。
法定代表人:刘利香。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侨,广东华商律所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广东深达律所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英得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河东航城工业区****用代码:91440300094332240N。
法定代表人:杨海鸥。
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万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智物联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英得尔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73020××××.3)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深圳市英得尔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于2020年9月3日以已与其他被告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多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75元,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