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9294号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君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擎天,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良文,男,1951年4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天门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远冉,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良文、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向红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胡歆婷书 记 员 胡歆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