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内02民初74号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内蒙古静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燕燕,内蒙古静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达茂旗百灵庙镇音皇音乐会所,经营场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达茂旗百灵庙镇金三角东门底店**。
经营者:张美荣,女,198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石宝镇前白银不浪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龙,内蒙古金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达茂旗百灵庙镇音皇音乐会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请求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8万元”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并于2020年9月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款项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1800元,退还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775元。
审 判 长 刘 纲审 判 员 青格乐图审 判 员 胡 鹏 芳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张 璐书 记 员 张 蕾附: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