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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德勤与刘华、霸州市鑫松家具有限公司、霸州市星光家具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2132号
案件名称曾德勤与刘华、霸州市鑫松家具有限公司、霸州市星光家具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曾德勤;刘华;霸州市鑫松家具有限公司;霸州市星光家具有限公司;广东顺德仟伯雅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132号原告:曾德勤,男,196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辰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东莞合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霸州市鑫松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胜芳镇家具城东100米北侧。

法定代表人:任某3。

被告:霸州市星光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侧二三类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任某1。

被告:广东顺德仟伯雅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昌顺豪庭11梯701号之三。

法定代表人:任某2。

被告:刘华,女,198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

原告曾德勤与被告霸州市鑫松家具有限公司、霸州市星光家具有限公司、广东顺德仟伯雅家具有限公司、刘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日立案。

经查,原告曾德勤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曾德勤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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