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132号原告:曾德勤,男,196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辰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东莞合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霸州市鑫松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胜芳镇家具城东100米北侧。
法定代表人:任某3。
被告:霸州市星光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侧二三类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任某1。
被告:广东顺德仟伯雅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昌顺豪庭11梯701号之三。
法定代表人:任某2。
被告:刘华,女,198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
原告曾德勤与被告霸州市鑫松家具有限公司、霸州市星光家具有限公司、广东顺德仟伯雅家具有限公司、刘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日立案。
经查,原告曾德勤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曾德勤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