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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佛山市四合一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自贡市凯钜汽车电器厂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3知民初98号
案件名称原告佛山市四合一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自贡市凯钜汽车电器厂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四合一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自贡市凯钜汽车电器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3知民初98号 原告:佛山市四合一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罗行田心工业区冼啟钊自编1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姜爱武,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正国,广东高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自贡市凯钜汽车电器厂,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东湖镇黄葛居民村二栋三单元门面。

投资人:陈堂友,男,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明海,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四合一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合一电器公司)与被告自贡市凯钜汽车电器厂(以下简称凯钜电器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四合一电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正国,被告凯钜电器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明海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四合一电器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凯钜电器厂立即停止实施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所有行为,销毁所有制造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成品、半成品、机器设备;

2.判令被告凯钜电器厂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0元,合理维权支出50000元,共计350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依法注册成立,经营范围:电光源制造;

照明灯具制造;

灯用电器附件及其他照明器具制造等。

2019年7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原告颁发了“”注册商标证,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第二类。

原告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对“”注册商标进行宣传推广,参加国内专业汽配展会,使“”产品在货车领域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2019年12月31日,广东省版权局向原告颁发了作品登记证书,原告对“四合一为征服而来,献给拼搏的夜行人”享有著作权。

2020年7月3日,原告根据收到的举报信息排查后,在被告所在生产场地现场查获与上述注册商标完全一致的假货一大批,现场还在全力生产,行为恶劣。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原告所有的注册商标以及在包装上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故诉至本院。

被告凯钜电器厂辩称,1.被告对侵犯原告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表示真诚的歉意,被告并没侵权的故意,且也因此受到了法律的惩罚。

被告所生产的侵权商标产品仅处于生产组装阶段,尚未对外销售,于2020年7月3日也已经停止生产,相关的侵权产品、半成品、原材料已经被市场监管局没收,并处于30000元罚款,被告已经缴纳。

2.原告要求被告赔偿300000元的经济损失,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

涉案侵权产品都处于生产阶段,没有对外销售,进入市场流通,故没有造成实际上的经济损失,被告也没有因此获得利益,所以不应该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

3.原告要求我方赔偿合理的赔偿费用50000元,明显超出了合理的范畴,明显偏高,希望法庭考虑到被告的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原告四合一电器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原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第二组证据:被告企业资料。

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

第三组证据:商标注册证。

证明原告是注册商标所有人;

第四组证据: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证明原告拥有“一种全新的汽车尾灯”的专利,为案涉商标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使得案涉注册商标拥有更大的价值;

第五组证据:作品登记证书。

证明原告对四合一广告语享有著作权;

第六组证据: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鉴定报告、图片。

证明被告生产、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权的事实;

第七组证据:微信支付截图。

证明原告为维权支付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共15330.39元;

第八组证据: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

证明原告委托广东高哲律师事务所代理被告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一案,已经支付律师费7000元;

第九组证据:原告向富顺监管局申请调取的证据。

证明被告侵害商标权的事实,不仅有生产侵权产品的行为,而且被告的负责人也有销售行为。

被告凯钜电器厂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第一至六组证据三性均无异议。

第七组证据三性均有异议,微信截图是复印件,并且截图费用的产生与用途是否与原告维权有关无法考证,比如飞机票都没有正式的发票,只有微信截图。

我方不予认可。

第八组证据三性无异议。

第九组证据三性无异议,但内容不能证明我方对侵权产品进行了销售,相反可以证明的我方企业是小型企业,价值只有几万元,工人只有3、4个。

被告凯钜电器厂提交了以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被告营业执照、投资人证明书、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被告凯钜电器厂的主体资格;

第二组证据:富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物品凭证、没收物品清单、缴纳罚款的发票一份。

证明被告侵权行为仅处于生产阶段,产品没有对外销售,没有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

侵权产品及原材料已经全部被富顺县市场监管局没收,并对被告处以罚款30000元,被告已经缴纳。

原告四合一电器公司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第一组证据三性没有异议;

对第二组证据三性没有异议,对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侵权产品处于生产阶段,没有销售有异议。

因为市场监管局对陈堂友2019年7月3日的询问笔录表明,陈堂友是承认有销售行为的,单价为6.3元,只是故意隐瞒销售数量。

结合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对上述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供被告无异议的第一至六组证据、第八组证据、第九组证据三性予以确认,本院予以采信。

对第七组证据,均系复印件,真实性与关联性无法确认,本院不予采信。

对被告提供的两组证据三性均予以确认,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在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注册成立,经营范围:电光源制造;

照明灯具制造;

灯用电器附件及其他照明器具制造等。

2019年7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原告颁发了第3489XXXX号“”注册商标证,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第二类,有效期至2029年7月13日。

2019年12月31日,广东省版权局向原告颁发了“四合一为征服而来,献给拼搏的夜行人”作品登记证书。

2020年7月3日,因被告凯钜电器厂因涉嫌生产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富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富市监行强央[2020]362号),扣押了凯钜电器厂生产的侵犯原告注册商标的成品边灯6840只,彩盒4550只,打假单5500张,线路板14000只,铁片1350只,合格证4305张,外包装7个。

2020年9月7日,富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富市监检处[2020]1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查证:凯钜电器厂为生产经营需要,于2020年6月11日去浙江温州,在既未索取销售方相关资质和进货票据,也未查验的情况下,从浙江温州电器市场不知名的的男子手中以32000元的价格共购进10000套边灯原材料,在未取得四合一电器公司商标授权委托生产的情况下,擅自加工组装成四合一电器公司牌,型号为SHY-SL003的边灯……2020年8月21日,富顺县价格认证中心对上述边灯成品及原材料进行价格认定,并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富价认鉴[2020]42号),认定货值金额共计85067元。

2020年7月3日,四合一电器公司向自贡市市场监管局出具了SIHEYE《商标注册证》和上述边灯成品及原材料的《鉴定报告》(编号:2020),鉴定报告结论为“上述产品与我公司产品不符,属假冒我公司四合一照明产品”。

2020年7月7日,富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鉴定报告》送达凯钜电器厂,凯钜电器厂对鉴定结论无异议,并认可生产侵犯四合一电器公司SIHEYE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

同时认定当事人商标侵权仅处于生产阶段,尚未对外销售,没有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性,遂作出没收侵权产品及原材料,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9月7日,富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扣押物品执行没收,凯钜电器厂缴纳罚款30000元。

另查明,凯钜电器厂成立于2016年3月18日,为个人独资企业。

经营范围:制造:汽车配件。

凯钜电器厂对其生产了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予以认可。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凯钜电器厂对其侵犯四合一电器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

对于凯钜电器厂的侵权行为,四合一电器公司主张的凯钜电器厂立即停止实施侵权行为,销毁所有侵权产品成品、半成品、机器设备,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

对于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销毁产品的诉请,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凯钜电器厂所生产的侵权产品成品、半成品、包装、原材料等均已被富顺县市场监管局没收,凯钜电器厂也在庭审中表示已经没有再继续生产并不再生产,故被告已经停止侵权,相关产品已被相关部门处理,对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不再处理。

对于原告要求销毁生产设备的诉请,本院认为,凯钜电器厂的生产设备并非生产侵权产品的专门设备,同时其生产的侵权产品尚未进行销售,也受到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凯钜电器厂在庭审中也进行了赔礼道歉并表示不会再生产侵权产品,因此,鉴于凯钜电器厂的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及悔过态度,本院认为尚不存在必须销毁其生产设备的情况,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也希望被告凯钜电器厂引以为诫,遵纪守法,诚信经营。

对于赔偿金额,因四合一电器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或凯钜电器厂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也未举示其注册商标授权许可费用,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之规定,本院结合凯钜电器厂的过错程度,经营范围、经营场所,及原告四合一电器公司注册商标的知名度、维权费用等,酌定凯钜电器厂赔偿四合一电器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自贡市凯钜汽车电器厂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佛山市四合一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000元;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四合一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被告自贡市凯钜汽车电器厂负担4585元,原告佛山市四合一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19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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