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5知民初122号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新区农产品加工园区(人民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张存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振杰,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北关区刘阳食品经营部,经营场所:安阳市北关区解放路西段路**。
经营者:刘新民。
被告:刘新民,男,汉族,1969年5月18日生,住安阳市北关区。
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市北关区刘阳食品经营部、刘新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5万元变更为2万元。
同日,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