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02民初7525号 原告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经济开发区香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4G。
法定代表人徐恭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强,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北区吉龙祥超市,,住所地青岛市市**广饶路**网点 经营者谭传强。
原告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市北区吉龙祥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
2020年9月20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