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11民初16号 原告:张福兰,女,197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苗苗,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露,女,198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
被告:阳素容,女,196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
原告张福兰与被告李露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立案后,原告张福兰申请追加阳素容为被告,本院予以准予。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7月9日进行了证据交换,并于同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福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苗苗,被告李露、阳素容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福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李露及阳素容立即停止使用与“超级爽”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2.李露及阳素容立即停止侵害张福兰第24132838号“古犍超级爽”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李露及阳素容共同赔偿张福兰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人民币500000元。
事实和理由:张福兰于2003年起将“超级爽”作为招牌,经营以西米露、奶茶、狼牙土豆为主的餐饮店铺,地址位于四川省犍为县,该店铺于2002年由张福兰丈夫陈兆洪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因时间久远以及工商行政机构改革等原因,工商机构将陈兆洪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档案丢失,张福兰现无法获取。
后张福兰于2007年在相同地址注册个体工商户,未注明字号,但店铺一直使用“超级爽”作为招牌及宣传推广的名称。
二十余年来,经过诚信经营,“超级爽”在犍为县乃至乐山市均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市场美誉度。
张福兰于2017年5月15日申请注册第24132838号“古犍超级爽”商标,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18年5月7日至2028年5月6日,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项目为:餐厅;
餐馆;
饭店;
自助餐;
快餐馆;
酒吧服务;
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
咖啡馆;
茶馆;
提供野营场地设施。
经张福兰发现,李露在其经营的乐山市市中区阳咩咩小吃店、乐山市市中区咩阳咩小吃店店铺招牌突出使用“超级爽”字样,并且在网络平台上使用“超级爽”“古犍超级爽”标识进行销售和宣传推广,此外还将“超级爽”标识向第三方进行许可加盟。
张福兰与李露于2017年10月7日签订饮食制作培训的《合同书》,约定李露自2017年10月7日起在张福兰处学习饮食品技术至应知应做为止,培训费2万元;
李露应遵守职业道德,未经张福兰同意,不得复制、传播张福兰提供的技术和资料。
该《合同书》首部甲方张福兰签名后有“超级爽”字样的印,落款处甲方张福兰签名下方有“超级爽”字样的印。
李露明知张福兰长期使用“超级爽”标识并注册了“古犍超级爽”商标,仍突出使用“超级爽”标识,主观恶意严重。
2019年10月21日,李露与阳素容签订协议,将李露登记注册的乐山市市中区阳咩咩小吃店、乐山市市中区咩阳咩小吃店的经营交由阳素容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张福兰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诉讼过程中,张福兰将其诉讼请求第三项变更为李露及阳素容共同赔偿张福兰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200000元。
李露辩称,李露注册“嘉州超级爽”并未非法窃取别人财富,仅是想推广“嘉州超级爽”,在设计图形时都是“嘉州超级爽”,并非“超级爽”,对外宣传以及到店客户询问都是“嘉州超级爽”,“古犍超级爽”与“嘉州超级爽”并不冲突。
阳素容辩称,“嘉州超级爽”已经注册成功,是合法商标,不存在侵权。
其使用的文字图形不存在仿制抄袭侵权,合法使用并未造成张福兰的损失,请律师等费用是张福兰个人行为,与己无关,请求判决驳回张福兰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张福兰于2007年3月9日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经营范围为饮品制售,主营西米露、狼牙土豆、油炸串串等,经营场所位于四川省犍为县。
该店门头店招使用“超级爽”字样对外进行经营,并在美团、大众点评网上销售。
2017年5月15日,张福兰申请注册“古犍超级爽”商标。
经核准,张福兰注册第24132838号商标,该商标为“古犍超级爽”文字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类别为第43类:餐厅;
餐馆;
饭店;
自助餐厅;
快餐馆;
酒吧服务;
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
咖啡馆;
茶馆;
提供野营场地设施,专用权期限为2018年5月7日至2028年5月6日。
2017年10月7日,张福兰与李露签订《合同书》,约定从合同签订之日起李露在张福兰处学习饮食品技术至应知应做为止,培训费2万元。
该《合同书》上盖有“超级爽”字样的章。
张福兰还对外签订十余份技术培训合同,部分学徒在四川省成都市、眉山市、宜宾市、乐山市市中区等地注册登记含“超级爽”或“古犍超级爽”字样的工商营业执照,经营项目与张福兰一致,并在美团平台销售。
搜狐平台、今日头条、微犍为公众号分别曾发表《对不起,我要去犍为了!
》《没看过这篇美食攻略就去坐嘉阳小火车的人,一定会后悔!
》《真相:网传火爆的犍为螃蟹节、龙虾节,其实是这样的!
》等文章,介绍、评价张福兰店铺已经开了十余年、及其“超级爽”西米露等情况。
2019年11月15日,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公证处对张福兰的委托代理人张苗苗申请证据保全进行公证,由该处公证员唐某公证人员罗某和张苗苗一起到位于乐山市标注有“超级爽”等字样的门店,对该门店的地理位置、外观、店招等分别进行拍照,进店消费,通过微信支付25元,截屏账单详情。
该公证处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9)川成证民字第14820号公证书,对上述取证情况进行公证,并附照片、截屏文件的打印件。
该店铺门头店招使用“超级爽嘉州”字样、菜单使用“嘉州·超级爽”字样,美团交易页面和商户全称均为“超级爽”。
2019年11月15日,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公证处对张福兰的委托代理人张苗苗申请证据保全进行公证,由该处公证员唐某公证人员罗某和张苗苗一起到位于乐山市标注有“嘉州超级爽”等字样的门店,对该门店的地理位置、外观、店招等分别进行拍照,进店购买西米露、狼牙土豆、火腿肠、五花肉、掌中宝,通过微信支付41元,截屏账单详情,取得《结账单》一张。
该公证处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9)川成证民字第14819号公证书,对上述取证情况进行公证,并附照片、截屏文件的打印件、《结账单》照片。
该店铺门头店招使用“嘉州超级爽”字样,美团交易页面为“超级爽凤凰路中段分店”、商户全称为“乐山市市中区咩阳咩小吃店”,《结账单》名为“超级爽凤凰路中段分店”。
2019年12月13日,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公证处对张福兰的委托代理人张苗苗申请证据保全进行公证,由该处公证员唐某公证人员罗某和张苗苗对张苗苗提供的一设备名“嘿,苗子歌!
”、型号“EML-AL00”的手机进行操作,点击“美团”APP,搜索“超级爽”,查看成都“超级爽土豆·冰粉·西米露”“超级爽”、乐山“超级爽”“古犍超级爽饮品”“古犍超级爽(犍为总店)”“超级爽(鲜果西米露、油炸)”“嘉州超级爽·西米露·狼牙土豆·油炸串串”“嘉州超级爽”“嘉州·超级爽”店铺主页、用户评价、外卖主页等。
点击“大众点评”APP,搜索“超级爽”,查看“嘉州超级爽·西米露·狼牙土豆·油炸串串”“古犍超级爽(犍为总店)”“古犍超级爽”店铺主页、图片等。
以上过程进行手机截屏形成文件83页。
该公证处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2020)川成证经字第3347号公证书,对上述取证情况进行公证,并附截屏文件的打印件83页。
另查明,乐山市市中区阳咩咩小吃店于2017年11月10日成立,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李露,组成形式是个人经营,经营范围为小吃、饮品服务;
食品销售,主营西米露、狼牙土豆、油炸串串等,经营地址位于乐山市市中区。
已于2019年12月4日注销。
乐山市市中区咩阳咩小吃店于2018年7月18日成立,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李露,组成形式是个人经营,经营范围为小吃服务,主营西米露、狼牙土豆、油炸串串等,经营地址位于乐山市市中区。
已于2019年12月3日注销。
2019年10月21日,李露与阳素容签订《协议》,约定:李露退出位于乐山市市中区X街、乐山市市中区X街嘉州超级爽两个门店经营,交由阳素容全权管理及经营,该两处门店全部责权利均归属阳素容,不再与李露相关。
李露注册的“嘉州超级爽”“超级爽”商标待审核通过后均无偿转让给阳素容,并配合阳素容在三个月内完成转让手续办理,李露及时注销在该两处门店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并积极配合阳素容办理重新登记业务,本协议于双方2019年10月31日签字后生效。
其后,乐山市市中区阳咩咩小吃店、乐山市市中区咩阳咩小吃店由阳素容以乐山市市中区阳咩咩小吃店、乐山市市中区咩阳咩小吃店名义进行经营。
2019年12月9日乐山市市中区味聚元餐馆由阳素容注册登记成立,系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是个人经营,经营者阳素容,经营地址位于乐山市市中区,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饮品服务,主营西米露、狼牙土豆、油炸串串等,仍使用原店招、网络销售使用乐山市市中区阳咩咩小吃店营业执照。
李露自述乐山市市中区阳咩咩小吃店经营面积约45平方米,美团外卖开始于2017年11月,网络店现开着,但未经营,提示到乐山市市中区钟胤食品经营部下单;
乐山市市中区咩阳咩小吃店经营面积约85平方米,美团外卖开始于2018年8月,2019年11月关闭实体店铺和美团外卖销售。
李露于2018年9月3日申请注册商标。
经核准,李露注册第33282609号商标,该商标为“嘉州超级爽”文字商标,核定使用类别为35、43类。
专用权期限为2019年5月21日至2029年5月20日止,43类核定使用服务为:咖啡馆;
自助餐厅;
餐厅;
寄宿处;
快餐馆;
日式料理餐厅;
茶馆;
会议室出租;
日间托儿所(看孩子);
烹饪设备出租。
李露许可杜阳(系李露前夫)及其乐山市市中区钟胤食品经营部、阳素容(系杜阳之母)及其乐山市市中区味聚元餐馆使用和授权他人许可使用第33282609号“嘉州超级爽”商标。
杜阳于2019年8月授权乐山市市中区小李于小吃店加盟和第33282609号商标许可使用5年,费用3万元。
“嘉州·超级爽”获得TOP30乐山味道2019年度网红美食评选时尚潮牌餐饮品牌。
经张福兰向本院申请调取的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材料显示:2019年5月29日至2020年3月23日,乐山市市中区阳咩咩小吃店在美团外卖销售金额为114058.06元,店内扫码消费收入为167675.17元;
乐山市市中区咩阳咩小吃店在美团外卖销售金额为12696.16元,店内扫码消费收入为24487.69元。
再查明,张福兰支出公证费3000元,并委托律师进行取证、诉讼,产生车费。
上述事实,有营业执照,工商登记信息,食品卫生许可证,商标注册证,商标公告资料,合同书、培训协议、协议,(2019)川成证民字第14819号公证书、(2019)川成证民字第14820号公证书、(2020)川成证经字第3347号公证书及附件,照片、《对不起,我要去犍为了!
》《没看过这篇美食攻略就去坐嘉阳小火车的人,一定会后悔!
》《真相:网传火爆的犍为螃蟹节、龙虾节,其实是这样的!
》、发票、车票、证据交换笔录、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张福兰作为第24132838号“古犍超级爽”文字商标的注册人,其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露、阳素容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以及民事责任的承担。
关于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该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该解释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原乐山市市中区阳咩咩小吃店、原乐山市市中区咩阳咩小吃店、乐山市市中区味聚元餐馆在实体店、网络平台经营食品销售、小吃、饮品服务,与“古犍超级爽”注册商标核定使用餐厅、餐馆、饭店等属于相同服务类别,经营西米露、狼牙土豆、油炸串串等商品与张福兰一致。
原乐山市市中区阳咩咩小吃店、原乐山市市中区咩阳咩小吃店、阳素容单独或突出使用的“超级爽”字样与张福兰注册商标“古犍超级爽”文字商标中的“超级爽”相同。
其中:1.原乐山市市中区阳咩咩小吃店、原乐山市市中区咩阳咩小吃店在实体店门头店招处分别使用“超级爽嘉州”“嘉州超级爽”字样,突出使用“超级爽”,弱化使用“嘉州”,消费者更易注意到位置居中、显著突出的“超级爽”字样,与其获得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嘉州超级爽”书写顺序或排列顺序不一致,未将“嘉州超级爽”作为一个整体使用,而与张福兰“古犍超级爽”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容易导致混淆;
2.原乐山市市中区阳咩咩小吃店、乐山市市中区咩阳咩小吃店、阳素容在美团网络店铺名位置未正确使用其真实店铺名,而是同时使用“嘉州·超级爽”“超级爽”字样或单独使用“超级爽”,商户全称为“超级爽”、商户名为“超级爽凤凰路中段分店”,和使用带有“古犍·超级爽”字样的图片。
虽然“嘉州·超级爽”与获授权许可使用的“嘉州超级爽”注册商标仅中间多出一点进行拆分,但在同一版面的背景图案中只使用了“超级爽”三个字,系单独突出使用“超级爽”,以及商户全称为“超级爽”、商户名为“超级爽凤凰路中段分店”,和使用带有“古犍·超级爽”字样的图片,结合对其的评价,从整体而言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其与张福兰“古犍超级爽”注册商标产生误认。
上述行为均属于侵犯张福兰“古犍超级爽”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关于李露、阳素容主张带有“古犍·超级爽”字样的图片非自己所为,因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该意见不能成立。
至于张福兰主张上述行为既侵害商标权,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意见,因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张福兰的主张能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获得支持,本案中不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评述。
关于民事责任的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本案中,原乐山市市中区阳咩咩小吃店、原乐山市市中区咩阳咩小吃店、阳素容侵犯了张福兰享有的第2413283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因原乐山市市中区阳咩咩小吃店、原乐山市市中区咩阳咩小吃店个体工商户已注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关于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的规定,其民事责任应由其经营者李露承担;
阳素容与李露签订转让协议后,阳素容应对其经营期间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故李露、阳素容应当承担立即停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与第24132838号“古犍超级爽”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对张福兰请求判令李露及阳素容立即停止使用与“超级爽”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选择的计算方法计算赔偿数额。
该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
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该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
该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该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张福兰主张适用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因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李露、阳素容侵权所获利益,张福兰也未证明其损失大小和商标许可使用费,仅提供了合理开支的部分证据,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影响力,侵权行为性质、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后果,同时考虑张福兰聘请律师进行证据保全、代理诉讼的情况,以及参考乐山市市中区钟胤食品经营部商标使用许可费等因素,酌情确定李露的赔偿数额为1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的规定,酌情确定阳素容对其经营期间的债务以20000元为限与李露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张福兰请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对其中合理的部分予以支持;
其他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七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露、阳素容停止侵害原告张福兰第24132838号“古犍超级爽”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被告李露赔偿原告张福兰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000元;
由被告阳素容在20000元限额范围内与李露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张福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张福兰负担2150元,李露负担1935元、阳素容负担2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