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吉01执97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素罗依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家勇,总经理。
被执行人:周阳,男,1990年6月5日生,汉族,经常居住地长春市。
申请执行人北京素罗依服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吉01民初79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周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素罗依服装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65500.00元,案件受理费由周阳负担4998元。
该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已于2020年6月5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证券、工商、车辆、保险、不动产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仅有少量存款,无车辆登记、无证券登记、无工商登记、无保险登记,经到房产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在2018年8月23日已出售予他人。
3.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9月3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0年9月3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