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渝0192民初116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雯雯,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渝北区张财夫副食店,经营场所重庆市渝**双凤桥街道龙港.红树林6、7裙楼幢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2MA5UDB493Q。
经营者:张财夫,男,197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渝北区张财夫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受理。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