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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与聂志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甘01民初875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与聂志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聂志文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甘01民初875号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新庄村新花路18号4楼。

法定代表人:任湛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雅娟,甘肃铁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珩,甘肃铁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聂志文,男,199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维拉箱包公司)与被告聂志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奥维拉箱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聂志文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奥维拉箱包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拉杆箱,并销毁库存;

2.判令聂志文赔偿奥维拉箱包公司8万元;

3.判令聂志文承担奥维拉箱包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660元;

4.判令聂志文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奥维拉箱包公司是一家专门生产皮革制品、箱包的公司,在箱包类市场具有较高知名度。

2017年3月1日奥维拉箱包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了名称为拉杆箱(8180)的外观设计专利,2017年5月10日该专利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730056020.5,目前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

2020年,奥维拉箱包公司发现兰州市城关东岗东路1993号东部品牌服饰广场负一楼19号的阳光8点店铺销售的拉杆箱的外观与奥维拉箱包公司享有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相同,侵害了奥维拉箱包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损害了奥维拉箱包公司的合法权益,故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聂志文辩称,聂志文不是兰州市城关东岗东路1993号东部品牌服饰广场负一楼19号的阳光8点店铺的经营者,奥维拉箱包公司仅凭一张名片认定聂志文是该店铺的经营者错误。

请求驳回奥维拉箱包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经本院向兰州市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东部市场监督管理所调取兰州市城关东岗东路1993号东部品牌服饰广场负一楼19号店铺的个体工商户经济户口,记载该店铺无登记名称字号,成立时间为2006年6月16日,经营场所为兰州东部品牌服饰广场FDB-0019号,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经营范围及方式为箱包批发零售,经营者姓名袁小葵。

故奥维拉箱包公司诉状中所指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东部品牌服饰广场负一楼19号店铺经营者并非聂志文,奥维拉箱包公司以聂志文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17元,退回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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