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11民初1593号原告:韶关光华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吴江区工业园四横路。
法定代表人:张昆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盛林、林杭,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所律师。
被告:无锡得乐大玩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芦中路58号H幢210室。
法定代表人:沈根宝。
原告韶关光华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得乐大玩家商贸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
原告韶关光华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韶关光华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