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知民终5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松滋市雄兴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松滋市杨林市镇杨林市社区。
法定代表人:王经雄,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沔阳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万虎,协会会长。
原审被告:长沙市开福区中储粮油面粉经营部,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湘江中路一段**竹山园粮油干货市场**门面。
经营者:周跃兵,男,1976年12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上诉人松滋市雄兴米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仙桃市米业协会、原审被告长沙市开福区中储粮油面粉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1民初4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松滋市雄兴米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松滋市雄兴米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松滋市雄兴米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松滋市雄兴米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