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589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9月4日对原告陈骋、晋江诺一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安嘉嘉靓鞋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冀01知民初589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冀01知民初589号民事裁定书中“陈聘”补正为“陈骋”。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589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9月4日对原告陈骋、晋江诺一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安嘉嘉靓鞋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冀01知民初589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冀01知民初589号民事裁定书中“陈聘”补正为“陈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