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477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常州无限生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钱宇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苏沛。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航天。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汪恩光。
一审被告:常州市墅乐厨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白玉明。
再审申请人常州无限生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汪恩光、一审被告常州市墅乐厨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终1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常州无限生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