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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活跃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10执异66号
案件名称上海活跃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审查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莱美健身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活跃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0执异66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莱美健身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杰路******。

法定代表人:BurnetKeithAlexander,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永凤,上海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雪,上海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活跃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周旭,执行董事。

在本院执行(2020)沪0110执730号申请执行人莱美健身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美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上海活跃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暨申请执行人莱美公司申请追加陆占军、闫长宁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案件审查期间,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申请人莱美公司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莱美健身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

审判长 孙 咏审判员 施文汇审判员 刘智敏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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