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519号原告:杨召泽,男,汉族,1959年5月7日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页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靖尧,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澳特斯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大运商业广场****。
法定代表人:王金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李华,江苏恒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召泽与被告苏州澳特斯阀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
2020年9月1日,原告杨召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杨召泽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召泽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杨召泽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