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2民初381号原告:许统长,男,1972年1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惠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宗汉银佳塑料制品厂,经营场所:浙江省慈溪市宗汉街道联兴村横路头8组18号史**泰69号。
经营者:钱银银,该厂负责人。
原告许统长与被告慈溪市宗汉银佳塑料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许统长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统长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统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