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7民初1347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进,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洪宇亨通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石坊院**底商/div>法定代表人:杨秋亚,经理。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洪宇亨通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飞科电器有限公司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上海飞科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