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2072刑初1549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中山市沅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法定代表人李德勇。
诉讼代表人李安倩,女,1994年7月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中山市沅泽纸业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以上均为自报)。
被告人李德勇,男,1967年2月1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汉族,高中文化,中山市沅泽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上均为自报)。
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
辩护人官丽群,广东官丽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二部刑诉(2020)Z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中山市沅泽纸业有限公司、被告人李德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查明,自2017年12月起,被告人李德勇在经营位于中山市的中山市沅泽纸业有限公司过程中,未经“洁柔”“维达”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生产、销售假冒“洁柔”“维达”注册商标的纸制品,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51688.3元。
具体犯罪数额如下:1.2018年5月19日至2019年3月27日期间,被告人李德勇向中山市东升镇某纸业经营部徐某销售假冒“洁柔”注册商标的纸制品共计人民币19589元。
2.2018年5月29日,被告人李德勇向“惠州宋总”销售假冒“洁柔”注册商标的纸制品共计人民币3270元。
3.2019年6月5日,被告人李德勇向中山市三角镇政府崔某销售假冒“洁柔”注册商标的纸制品共计人民币8900元。
4.2019年9月10日至10月21日期间,被告人李德勇向“顺德民哥”销售假冒“洁柔”注册商标的纸制品共计人民币20784元。
2019年11月20日11时许,公安人员在中山市将被告人李德勇抓获归案,并缴获假冒“洁柔”牌850小盘纸130箱、假冒“洁柔”牌商用擦手纸101箱、假冒“维达”牌纸面巾154箱、印有假冒“洁柔”商标的半成品370卷、印有假冒“洁柔”“维达”商标标识的纸箱3550个、纸盒102000个。
经核查,上述假冒“洁柔”牌850小盘纸130箱实际销售价格共计14040元,假冒“洁柔”牌商用擦手纸101箱实际销售价格共计10403元,假冒“维达”牌纸面巾154箱实际销售价格共计19558元、印有假冒“洁柔”商标的半成品370卷实际销售价格共计3330元、印有假冒“洁柔”“维达”商标标识的纸箱、纸盒实际销售价格共计51814.3元。
上述事实,有随案移送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单位中山市沅泽纸业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被告人李德勇在开庭过程中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本案由商标所有权人出具的鉴定为依据认定产品价值过高,并提交购买发票3份;
缴获的半成品、纸箱、纸盒等不应计入非法经营数额;
被告人李德勇是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
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中山市沅泽纸业有限公司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李德勇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德勇归案以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中山市沅泽纸业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李德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对辩护人辩称缴获的半成品、纸箱、纸盒等均不应计入非法经营数额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李德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其商品上使用与“洁柔”“维达”商标相同的商标,其非法经营数额应以侵权产品的价值计算,公安机关缴获的半成品属侵权产品的主要组成部分,为生产、销售行为的对象,虽未生产加工完毕或销售,但已对注册商标所有人经营被侵权产品构成现实威胁,而公安机关缴获的纸箱、纸盒印有假冒“洁柔”“维达”商标的标识,被告人李德勇购买该纸箱、纸盒用于包装侵权产品一同销售,该纸箱、纸盒已对注册商标所有人关于被侵权产品享有的商标权构成现实威胁,故上述被缴获的半成品、纸箱、纸盒的实际销售价格依法应计入非法经营的数额,故对辩护人的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辩护人提出本案由商标所有权人出具的鉴定为依据认定产品价值过高的意见,经查:1.关于被告人李德勇已销售产品部分,被告人李德勇的供述、送货单等证实,被告人李德勇分别向徐某、“惠州宋总”、崔某、“顺德民哥”销售得款共计52543元;
2.关于被告人李德勇被缴获产品部分,根据被告人李德勇供述、送货单证实的销售价格,核算得该部分产品实际销售价格共计47331元。
上述查明的本案非法经营数额,并非以商标所有权人出具的鉴定为依据,而辩护人提交的购买发票显示的价格高于实际销售价格,故辩护人的上述意见及其提供的购买发票,本院不予采纳。
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李德勇是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等意见,经查属实,对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一并予以采纳。
鉴于被告人李德勇归案后确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律规定,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故对辩护人请求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单位中山市沅泽纸业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十万元;
(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被告人李德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八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三、缴获的假冒“洁柔”牌850小盘纸130箱、假冒“洁柔”牌商用擦手纸101箱、假冒“维达”牌纸面巾154箱、印有假冒“洁柔”商标的半成品370卷、印有假冒“洁柔”“维达”商标标识的纸箱3550个、纸盒102000个予以没收,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