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302民初18702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厦门市思明区******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某1。
委托代理人郑亚娜、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东县平山梦珍鞋店,地址为惠东县******071号档。
本院在审理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诉被告惠东县平山梦珍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对惠东县平山梦珍鞋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10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