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726号原告:夏贤信,男,汉族,1984年8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松清,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多洛汽车用品商行,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爱南路**。
法定代表人:朱文岳,总经理。
被告:深圳多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龙园路**顺昌大厦**/div>法定代表人:彭成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夏贤信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多洛汽车用品商行、深圳多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830312162.8、名称:汽车香水风扇(悟空)]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贤信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贤信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