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23747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代理人肖美玲,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傅艳,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晓依伊服饰批发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
经营者林达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人民币10000元,并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本院收取人民币25元,余款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