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370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梦,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婵娟,女,汉族,1950年4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帆,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婵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