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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雪松与大城县兴熠密封材料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10知民初144号
案件名称王雪松与大城县兴熠密封材料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雪松;大城县兴熠密封材料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知民初144号 原告:王雪松,男,197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俊清,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海天,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城县兴熠密封材料厂,住所地河北省大城县广安镇大广安村。

负责人:许运淇。

王雪松与大城县兴熠密封材料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

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雪松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雪松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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