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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昌邑市北海路爱家洗化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7民初1075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昌邑市北海路爱家洗化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昌邑市北海路爱家洗化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民初1075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邑市北海路爱家洗化商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潍坊市昌邑市利民街604号。

经营者:赵立森,男,1960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昌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星寒,男,1989年6月20日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系赵立森之婿。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昌邑市北海路爱家洗化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即停止生产、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承担原告为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总计人民币3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一家以自然主义为主题的韩国化妆品公司,享有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NATUREREPUBLIC”,其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产品的进口贸易和在中国市场上的销售,申请注册取得了第9481384号“纳益其尔”注册商标,并授权原告排他许可使用。

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均在有效期内。

2014年,原告发布“自然之旅”为其口号,从世界各地未经污染的清净自然环境里寻找生命的能量,分享健康与快乐。

目前,在中国有护肤、彩妆、护发、身体护理等600多种产品。

热销的明星产品系列有:波利尼西亚系列、憧憬胶原蛋白系列、栗子毛孔调理系列、瑞士滋养系列、松树净化保湿系列、祛痘防敏AC调理系列、绿茶系列、芦荟胶系列、永久花系列、乳木果油系列、玫瑰口红(申世京口红)等。

原告自从2009年创始“NATUREREPUBLIC”品牌以来,2016年在韩国发展了800多家专卖店,并且不断地向世界各地开拓市场。

在美国、日本、中国、东南亚等地已拥有200多家专卖店。

目前在中国大陆各个城市发展成60多家分店,还不断扩大规模。

目前,由韩国超人气组合EXO与演员朴慧秀代言品牌,深受广众的喜爱。

在中国以明星产品芦荟胶变得更加知名。

随着原告“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商标系列产品的火爆热销,被告瞄准上述商标的影响力和市场价值,在店中销售假冒“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的芦荟胶,其行为不但侵害了原告合法权利,而且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

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用于证据保全的(2019)冀石国证民字第5110号公证书载明,在相关公证人员监督下,马旭楠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潍坊市昌邑市利民街604号的“爱家洗化化妆品名店”购买了涉案侵权产品。

该处“爱家洗化化妆品名店”应为昌邑市利民街爱家洗化福生店,原告以昌邑市北海路爱家洗化商店为被告提起诉讼,起诉主体错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昌邑市北海路爱家洗化商店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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